(2015)渑民初字第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红云与李丽、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云,李丽,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742-2号原告张红云,女,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丽,女,1976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上官伟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云与被告李丽、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伟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故本案应暂时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小 伟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刘 心 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