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胜鸣与闫霞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鸣,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张胜鸣。被执行人闫霞,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张胜鸣与闫霞(2015)滨塘民初字第1160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霞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