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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晋州市桃园镇周元方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30183198711020609。委托代理人:赵平改,农民。被告:袁某,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晋州市桃园镇袁家庄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30183198702020615。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