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桃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晋州市桃园镇周元方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30183198711020609。委托代理人:赵平改,农民。被告:袁某,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晋州市桃园镇袁家庄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30183198702020615。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