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聪尧申请执行杨善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聪尧,杨善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郑聪尧。被执行人:杨善宇。本院在执行郑聪尧申请执行杨善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善宇所有一辆桂E×××××南骏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CNJ3060ZGP37B)。申请执行人郑聪尧于2015年5月5月书面致函本院,同意被执行人杨善宇于2015年5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本案执行款6627.2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即了结本案。2015年5月5日被执行人杨善宇已按申请执行人郑聪尧的要求将本案执行款6627.23元汇入本院帐户,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款6627.23元退给申请执行人郑聪尧。为此,申请执行人郑聪尧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善宇所有一辆桂E×××××南骏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CNJ3060ZGP37B)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聪尧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善宇所有的上述车辆的查封,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善宇所有一辆桂E×××××南骏牌大型汽车(车辆型号:CNJ3060ZGP37B)的查封。二、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3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梁福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