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渭南鼎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曹杰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鼎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杰,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29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曹杰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鼎盛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