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旭海与王永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海,王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民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李旭海,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王永贵,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执行(2013)锦民一终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李旭海与被执行人王永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王永贵名下位于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街道川心店村厂子沟屯房照号50298,面积为96.4平方米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永贵名下位于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街道川心店村厂子沟屯房照号50298,面积为96.4平方米房屋。二、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存审 判 员 任 亮代理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