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孝流与吕小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陈孝流,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吕小辉,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关于陈孝流与吕小辉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吕小辉应付申请执行人陈孝流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孝流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小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孝流与被执行人吕小辉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分期还款,案件在履行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城法执字第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洪涛审判员 黄燕平审判员 柳应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