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隋福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村信用社,夏艳丽,隋福娟,曲永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977-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村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86526070-9。负责人范金芝,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夏艳丽。被执行人隋福娟。被执行人曲永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栖商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隋福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桃村支行账号03×××76的存款20468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