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409号原告邹某某,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7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