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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宁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某镇雅市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宁某某,郴州市苏仙区某某镇雅市村三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宁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张某某之妻。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系张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张某某之父。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某镇雅市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宁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某镇雅市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宁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宁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9.13元,减半收取209.57元,由原告张某某、宁某某、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红锋审 判 员  曾郴卉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雷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