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1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穆合顺诉李春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合顺,李春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4-236号申请执行人穆合顺(又名穆三蛋),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春法(又名李春发),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春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春法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穆合顺15万块砖,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元,执行费300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李春发同意15万块砖作价18000元,在被执行人李春发履行4700元后,余款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春法(又名李春发)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春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