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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焕友工贸有限公司与李传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焕友工贸有限公司,李传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87号原告上海焕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树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学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利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龙,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焕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焕友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焕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焕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元,由原告上海焕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