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4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3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来到南昌市万寿宫盛嘉百货店内,趁店主蔡某不注意之际盗取了一瓶大宝SOD蜜、一瓶百雀羚润肤霜、两双黑色耐尔牌绒袜、两个公牛牌转换器后逃离了现场;2、2014奶奶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南昌市中山路65号三福百货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际盗取该店内发束八个、BB霜一瓶、BB夹一个、发圈两个和鸭夹一个后逃离了现场;3、2014年11月30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来到中山路47号明创优品百货店内,趁店长刘某不注意之际盗取了黑色女式手套两双、毛线制帽子两顶、雨伞两把、卡通镜一个和美肌霜一瓶,后杨某逃离该店门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处扣押了上述物品,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物品因无法提供发票、品牌、具体型号等资料而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刘某、郑某的陈述,物证及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南昌市东湖区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证鉴字(2015)第0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陆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