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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广饶县鑫驰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立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商涛、王磊、王涛、王鑫、董新青、范永芬、胥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鑫驰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立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磊,胥凤军,王鑫,范永芬,董新青,商涛,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鑫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陈官乡董斗村。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黄河路496号法定代表人:胥凤举,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立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沂州路***号。法宝代表人:王贵金,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磊,男。被执行人:胥凤军,男。被执行人:王鑫,男。被执行人:范永芬,女。被执行人:董新青,男。被执行人:商涛,男。被执行人:王涛,男。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浩驰物流有限公司、广饶县鑫驰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立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商涛、王磊、王涛、王鑫、董新青、范永芬、胥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部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后,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彦松审判员 :张庆彬审判员 :周爱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 袁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