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宁远与北京世纪易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远,北京世纪易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王宁远,男,2007年12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金祥(原告之父),1982年10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蕊(原告之母),1982年8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世纪易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0层1001A。法定代表人范理伟。原告王宁远与被告北京世纪易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易力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宁远的法定代理人张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世纪易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宁远诉称,2012年8月,原告王宁远的母亲张蕊和世纪易力公司签订了《SoEasy易力语言中心英语服务合同》,学员为王宁远。协议约定,世纪易力公司为王宁远提供英语咨询教学服务,教学服务课程为剑桥预备级、剑桥一级、三-一级学习班、三-二级学习班、三-二、三冲刺班,当日交纳了11400元服务费。2013年4月28日,又交纳了10000元。由于被告经营出现问题,不能继续为原告提供培训服务,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11500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还款,故王宁远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用11500元,支付公告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世纪易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王宁远和张蕊系母子关系,与王金祥系父子关系,王宁远系未成年人。2012年8月9日,张蕊代理王宁远和世纪易力公司签订了《SoEasy易力语言中心英语服务合同》,学员为王宁远。协议约定,世纪易力公司为王宁远提供英语咨询教学服务,教学服务课程为剑桥预备级、剑桥一级、三-一级学习班、三-二级学习班、三-二、三冲刺班。协议签订后,张蕊代理王宁远依约向世纪易力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11400元。2013年4月28日,王金祥代理王宁远与世纪易力公司续签了合同,约定教学服务课程剑桥少儿英语二级、三级课程。合同签订后,王金祥代王宁远支付服务费10000元。2014年7月1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调解,张蕊与世纪易力公司达成《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约定:世纪易力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退还培训费11500元。2015年1月31日,本院以公告形式向世纪易力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5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世纪易力公司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SoEasy易力语言中心英语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张蕊、王金祥代理王宁远和世纪易力公司签订了《SoEasy易力语言中心英语服务合同》,王宁远和世纪易力公司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7月10日,王宁远和世纪易力公司就退费问题经北京市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调解协商一致,世纪易力公司应该按照《调解书》载明的时间履行退费义务,故对于王宁远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宁远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世纪易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宁远服务费一万一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王宁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北京世纪易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世纪易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毅冰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齐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紫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