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庄永强与泉州市锦城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永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17号申请人:庄永强,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锦江路南67号。被申请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庄永强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新锦程9”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庄永强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新锦程9”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1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四、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振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5)青海法保字第217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青海法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扣押“新锦程9”轮。现将该船在日照港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