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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594号原告杜某,女,农民。被告刘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交纳。审 判 长  李子坤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国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