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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江云与被告胡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郭江云,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肖顺宏,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跃平,女,四川省江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江云与被告胡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江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江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郭江云负担。审判员 陈 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