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泰安市智勤电线有限公司诉青岛益合亚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智勤电线有限公司,青岛益合亚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泰安市智勤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法定代表人史振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俊峰,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青岛益合亚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岳子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德芬,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原告泰安市智勤电线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益合亚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智勤电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2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3752元。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