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鲍啸宇与周宝根、张世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啸宇,周宝根,张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鲍啸宇,男,2002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周宝根,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世群,女,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周宝根、张世群夫妻二人离家外出,去向不明。经调查车辆、房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本案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