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昭聪与董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昭聪,董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蔡昭聪。被执行人董立强。关于蔡昭聪与董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立强未履行剩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昭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董立强的储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秀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映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