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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谢群英与叶正光、梁耀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群英,叶正光,梁耀华,黄庆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19号原告谢群英,女,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公民身份号码:×××1764。委托代理人覃加坚,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正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16。被告梁耀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6013。被告黄庆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205。原告谢群英与被告叶正光、梁耀华、黄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嘉碧、邝贤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群英的委托代理人覃加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正光、梁耀华、黄庆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梁耀华、叶正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叶正光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期限三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叶正光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登记。被告梁耀华自愿为借款保证,被告叶正光与黄庆美是夫妻关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叶正光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从2013年6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利率的四倍计算,现暂计为5000元)两项合计155000元;二、被告梁耀华、黄庆美对被告叶正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对被告叶正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四基社区委员会长塘新织窝涌直街20号B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C6××60,他项权号:031300563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叶正光、梁耀华、黄庆美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叶正光、梁耀华、黄庆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1、案涉的借款是否合法真实有效。2、三被告应承担的还款责任。3、原告是否对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叶正光、被告梁耀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被告叶正光、黄庆美为夫妻关系。2.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一份,客户入账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原告已经把案涉借款以转账方式转入被告账号。3.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向原告还款的事实。4.被告叶正光房地产权证原件一份,他项权证原件一份,证明就案涉借款,被告叶正光用自有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原告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4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仅有复印件无原件相核对,本院不予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叶正光、梁耀华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叶正光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3年6月10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如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被告叶正光自愿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社区委员会长塘新路织窝涌直街20号B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C6××60)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被告梁耀华自愿为被告叶正光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2013年3月11日,原告将借款150000元转账至被告叶正光的账户。因被告借款后未予清偿,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诉至本院。另查,被告叶正光、黄庆美于200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谢群英与被告叶正光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客户款入账通知等证据,被告叶正光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叶正光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梁耀华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应对被告叶正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耀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正光追偿。被告叶正光与被告黄庆美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叶正光与被告黄庆美共同清偿。被告叶正光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社区委员会长塘新路织窝涌直街20号B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C6××60)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作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正光、黄庆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群英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梁耀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叶正光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耀华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正光追偿;三、确认原告谢群英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叶正光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社区委员会长塘新路织窝涌直街20号B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C6××60)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作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谢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正光、梁耀华、黄庆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虹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泽标第6页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