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15)19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刘裕源,原审被告张根、苗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刘裕源,张根,苗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裕源,男,汉族,1999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平远县大柘镇东片村湖洋。法定代理人:吴上伟,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现住平远县大柘镇贤关村湖子里,系刘裕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刘云珠,女,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现住平远县大柘镇东片村湖洋,系刘裕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刘德辉,平远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根,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铁二十局六公司8号楼1单元2层东户。原审被告:苗禾,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天河北路***号*****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裕源,原审被告张根、苗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4)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依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4)梅平法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卓军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红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