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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197-1号申请人彭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执行人庄某。申请人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长仲调字第39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调字第39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