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尹国棋,袁青全等与祁茂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棋,郑宗伦,袁青全,祁茂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尹国棋,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郑宗伦,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袁青全,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祁茂才,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尹国棋、郑宗伦、袁青全与被告祁茂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秋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宗富、吴兆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国棋、郑宗伦、袁青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茂才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的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国棋、郑宗伦、袁青全诉称,2013年6月,原告住地的宅基地复垦工程及附属工程由被告承包修建,由原告组织人力给被告做工,每天130元至140元,原告住地有数十人给被告做工,该工程已做完一年多,被告已付部分人工费,现还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故意拖延,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祁茂才给付原告劳务费、差旅费70元及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祁茂才承担。被告祁茂才辩称,三原告曾组织农民工在被告祁茂才承建的工程做工属实。经审理查明,祁茂才2013年6月在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承建农村宅基地复垦附属工程,当时尹国棋共组织13人,郑宗伦所在村社组织13人,袁青全所在村社组织4人为被告祁茂才做工,后祁茂才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工程完毕后仍有部分劳务费至今未支付完毕。2014年2月28日,祁茂才向尹国棋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尹国棋农民工工资3973元。2015年2月20日,祁茂才向袁青全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袁青全农民工资14.5天,折价1450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元),在旧历年腊月二十八日付清。2015年2月20日,祁茂才向郑宗伦出具欠条:今欠到郑宗伦民工工资男同志26.5天,每天工资26.5×130元=3445元,女同志14天×70(元/天)=840元,总共4285元(大写肆仟贰佰捌拾伍元),在旧历年腊月二十八日准时付清,如果不付清,加收1000元违约金。另查明,2015年2月20日祁茂才对郑宗伦出具的欠条计算错误,女同志14天×70元/天=980元,故欠条劳务费总计金额应为442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村民小组长会议记录、欠条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祁茂才2013年6月在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承建农村宅基地复垦附属工程,被告祁茂才应向在该工程中为其提供劳务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因原、被告已对劳务费在欠条中进行了约定,被告祁茂才应按欠条内容支付劳务费和违约金。按欠条内容,应向原告尹国棋支付3973元、向原告袁青全支付1450元,被告祁茂才对原告郑宗伦出具的欠条中,约定的“女同志14天×70(元/天)=840元”系计算错误,本院核定认为应按实际的劳务提供情况,故被告祁茂才拖欠原告郑宗伦的劳务费为4425元。另欠条中约定的违约金1000元,因约定违约金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祁茂才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故本院对原告郑宗伦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祁茂才支付差旅费7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系三原告诉讼成本,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茂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尹国棋劳务费3973元;二、被告祁茂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郑宗伦劳务费和违约金共计5425元;三、被告祁茂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袁青全劳务费1450元;四、驳回原告尹国棋、郑宗伦、袁青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祁茂才负担。(被告祁茂才应承担的诉讼费限被告祁茂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立案庭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刘秋静人民陪审员 周宗富人民陪审员 吴兆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