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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武汉合纵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锦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合纵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锦光,何仁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合纵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号兆富国际大厦*栋*层。法定代表人:刘中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会亮,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锦光。委托代理人:杨斌,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何仁义。再审申请人武汉合纵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顾锦光、一审第三人何仁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O一五年五月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