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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漫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星美正大影城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漫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星美正大影城有限公司,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美乐莫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星美百倍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漫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美正大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濑汝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星美乐莫影院管理有限���司。法定代表人濑汝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山星美百倍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濑汝龙,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漫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需要,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上海漫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未能获得新的证据,又无法与四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漫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漫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5,774.50元,由上诉人上海漫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峥审 判 员  赵喜麟代理审判员  胡玉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