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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牛张瑞、牛保胜等与吉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张瑞,牛保胜,牛官云,吉宏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650号原告牛张瑞,农民。原告牛保胜,农民。原告牛官云,又名牛关云,农民。被告吉宏亮,农民。原告牛张瑞、牛保胜、牛官云与被告吉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张瑞、牛保胜、牛官云及被告吉宏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张瑞、牛保胜、牛官云诉称,2014年3月,被告雇佣三原告在其承包的工程干活。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三原告工资款共计6300元。被告承诺一个月内付清,并给三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实属违法。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早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3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几个工地未结账,工人受伤赔偿,现无力支付,本人愿尽快分期分批给原告解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吉宏亮2014年3月雇佣原告牛张瑞、牛保胜、牛官云到其承包工程干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牛张瑞、牛保胜、牛官云工资款均为2100元,三人共计63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3日给三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后经三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现原告诉讼在案。本院认为,被告雇佣三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支付原告劳务报酬。本案原告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宏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张瑞工资款2100元。二、被告吉宏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保胜工资款2100元。三、被告吉宏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官云工资款2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学斌审 判 员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晋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