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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梁俊与朱建强、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客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朱建强,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梁俊,女,汉族。被告朱建强,男,汉族。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9430-1。法定代表人喻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与被告朱建强、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客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