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文星与被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丁炳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丁文星,住晋江市。被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炳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丁炳穗。原告丁文星诉被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丁炳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式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吕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