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杭锦旗袁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芝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袁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芝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袁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芝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杭锦旗袁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芝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芝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四辆东风风神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芝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四辆东风风神牌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