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肖光与郑慧、沈荣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肖光,郑慧,沈荣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何肖光。被执行人:郑慧,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柳市镇花巾巷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11140940。被告:沈荣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肖光与被执行人郑慧、沈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慧、沈荣妹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执行财产或线索。现被执行人郑慧、沈荣妹尚欠申请执行人何肖光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尚浙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南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