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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权与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权,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450号原告高权,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告林松,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光泽县水利局职工,户籍地:光泽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权与被告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权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权负担。审判员  涂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