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委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小鹏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委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一终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863.74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一终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