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长治市炎农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宋令魁、长治县苏店镇南天河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炎农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宋令魁又名XX则,长治县苏店镇南天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长治市炎农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和燕,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令魁又名XX则,男,现年43岁,汉族,农民。被告长治县苏店镇南天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宏斌,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系村委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俊德,男,1951年1月4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炎农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令魁、长治县苏店镇南天河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炎农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炎农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治市炎农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裴国青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人民陪审员 李岩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杰鹏第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