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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燕与刘朝虎、刘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刘朝虎,刘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685-1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朝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霙,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朝虎、刘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燕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朝虎在宣城博瑞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股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朝虎上述股权的冻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朝虎在宣城博瑞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2万元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