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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与被告朱成甫、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朱成甫,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150-2号原告刘丽。委托代理人王保山。被告朱成甫。被告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姚家官庄村。负责人李中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大厦。负责人孙海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朱成甫、沂水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刘丽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黄经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