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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邢元芝与刘梅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元芝,刘梅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关 于 原 告 邢 元 芝 诉 被 告 刘 梅 霞 返 还 财 产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邢元芝,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伟。被告:刘梅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元芝诉被告刘梅霞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元芝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元芝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元芝撤回对被告刘梅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盖胜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