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晏玉蓉与余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玉蓉,余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晏玉蓉。被告余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玉蓉诉被告余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玉蓉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玉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275元,由原告晏玉蓉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文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