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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晏玉蓉与余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玉蓉,余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晏玉蓉。被告余维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玉蓉诉被告余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玉蓉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玉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275元,由原告晏玉蓉负担。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文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