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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新年与杨钧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年,杨钧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李新年。被告杨钧元。委托代理人苏来生,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年与被告杨钧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年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新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新年负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