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建启与黄二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启,黄二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572号原告马建启,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黎,漯河市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二高,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马建启诉被告黄二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建启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启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建启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