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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夏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董一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庙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