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戴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戴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程方方,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戴斌(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2日,住湖南省澧县。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因次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296号西安工程技术学院内,是雁塔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案应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在实施固原华星福馨园工程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二次结构承包施工合同》。该工程施工地点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境内,固原市原州区应是合同履行地。《二次结构承包施工合同》中虽然双方有“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但当地法院指代不明,属于管辖地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和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提起诉讼,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虎少军审判员 杨忠清审判员 王世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占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