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执字第1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树才与陈正平、徐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才,陈正平,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执字第1177-6号申请执行人赵树才。被执行人陈正平。被执行人徐萍。原告赵树才诉被告陈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6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陈正平应归还赵树才本金、利息、保全费、受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10461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追加徐萍为本案被执行人,扣划了徐萍的银行存款19457.33元,强制平仓了陈正平名下的股票,得款28179.73元。查封了陈正平、徐萍名下苏B×××××、苏BJF8**、苏B×××××车辆档案。拍卖了陈正平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江阴巷7-801的房产,得款36.15万元。陈正平、徐萍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颐和湾49-29、东北塘25-101、东方国际轻纺城3-2N14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赵树才同意以三拍保留价即52万、46万、15万接受上述房产折抵相应债务。本案执行标的1922593元,现执行到位1539137.06元,未执行到位本金383455.94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将陈正平、徐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到车辆,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6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罗兴武审判员 华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