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谢开松与龚少珍、杨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开松,龚少珍,杨警,杨若兰,叶金姬,杨木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65-1号原告:谢开松,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龚少珍,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警,男,199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若兰,女,200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叶金姬,女,194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杨木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谢开松与被告龚少珍、杨警、杨若兰、叶金姬、第三人杨木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开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开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50元,由原告谢开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麟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