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世超、刘红岩、郑红春、刘丽红、马孝嵩、郭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58号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莫世超。被告刘红岩,系莫世超之妻。被告郑红春。被告刘丽红,系郑红春之妻。被告马孝嵩。被告郭楠,系马孝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莫世超、刘红岩、郑红春、刘丽红、马孝嵩、郭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六被告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红春所有的牌号为鄂FFD1**汽车一辆及郭楠所有的牌号为鄂F8Q9**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莫世超、刘红岩、郑红春、刘丽红、马孝嵩、郭楠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共计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朱婉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