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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三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141号原告齐某某,女,26岁。被告李某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