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佟守忠与任国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守忠,任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佟守忠,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国清,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守忠与被执行人任国清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522.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