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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付国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80号罪犯付国强,男,30岁(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3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国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告人付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付国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6日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9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6月17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27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对罪犯付国强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付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付国强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付国强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国强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付国强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付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