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董利萍与XXX、刘某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萍,XXX,刘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11号原告:董利萍,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XXX,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海侠,女,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萍诉被告XXX、刘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XXX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社区站前西路102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原告董利萍提供杨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路的房产(亳房权证中市区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利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XXX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社区站前西路102号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将原告董利萍提供担保的杨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路的房产(亳房权证中市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2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来源:百度“”